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乙方:个人客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 双方 就线上 申请 ETC 记账卡 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ETC 记账卡 业务( 以下简称 “ETC 记账卡业务 ” ) 是指乙方通过甲方或甲方合作渠道 签约,将甲方信用卡 ( 含 “ 贷吧 ” 虚拟信用卡,下同 ) 、借记卡或 龙支付 产品 1 ( 以下统称 “ 甲方账户 ” ) 与 ETC 记账卡 绑定 , 实现乙方绑定车辆 通行国内高速公路 ETC 车道时先通行后扣费,通行费由甲方系统根 据高速公路收费方 ( 以下统称 “ 高速方 ” ) 传输的 ETC 通行费数据进行 自动扣缴的业务。
ETC 记账卡 业务同时适用于基于 ETC 业务拓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包括但不限于 ETC 停车场等。
第二条 乙方申请开通 ETC 记账卡 业务,须指定甲方账户作为
ETC 记账卡 业务的绑定扣款账户。
1 、乙方指定的甲方账户为 ETC 通行费扣款账户,每张 ETC 记 账卡 仅能与一个甲方账户签约绑定,一个甲方账户可以签约绑定多张
ETC 记账卡。
2 、甲方优先从乙方指定的甲方账户中扣除资金,用于支付通行
1 龙支付 产品指乙方在建设银行电子渠道申请开立的 II/III 类户,如建行钱包等。
费。
3. 若乙方指定的 ETC 记账卡 绑定扣款账户是信用卡账户,当该 账户额度不足无法支付通行费时,扣款时超额 度部分 甲方有权在乙方 帐户 正常额度外计入个人账户。
4 、若乙方签约时指定的 ETC 记账卡 绑定扣款账户是借记卡、 龙 支付 产品,需乙方保证绑定账户资金余额能够支付 ETC 高速通行费。
5 、乙方通过绑定甲方账户支付高速通行费用,若乙方对 “ 通行费 用 ” 款项有异议,应及时向 ETC 合作方查询。
6 、乙方绑定银行账户作为 ETC 支付扣款账户时,经乙方授权同 意,甲方可为乙方同步开立车牌无 感支付 功能,双方知悉并遵守《中 国建设银行无感支付客户授权协议》 ( 附件 1 ) 的相关约定。
第三条 如乙方绑定账户状态异常 ( 如挂失、冻结、到期等 ) ,绑 定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 扣划通行费用的,乙方委托甲方先行垫付高速通行费用。甲方垫款后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乙方补足相应的资金。乙方应确保通信正常, 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收到通知,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本业务所需的资料,并保 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对该等资料提 交 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法律法规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电子标签记载乙方车辆信息,车牌号信息与登记使用的车辆车牌号应保持一致,电子标签与 ETC 记账卡 必须配套使用, 遵
守 “ 一车一卡 一 标签 ”, 专车专用。乙方不得拆卸、转租、转借或移用到
其它车辆上使用,如违反,乙方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补交通行费、终 止 ETC 业务、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等后果。
第六条 如乙方绑定车辆的车牌、所有人等信息或绑定的扣款账 户发生变更的,乙方应主动通过甲方渠道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甲方将 继续依据本协议约定内容执行扣款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 ETC 设备一套 ( 不 另行收取费用 ) 。 协议期内,乙方只能以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作为绑定账户进行扣款,不 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若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在三年内提前解除甲方 账户与 ETC 记账卡 绑定关系,需缴纳甲方为其提供 ETC 设备成本费。
第八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后乙方有权变更或解除账户签 约绑定关系。账户绑定正式解除后,如有未结清费用,甲方对该费用 仍然保有追索权。
第九条 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所有内容。乙方认可和 接受乙方所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及记载方式;理解 并接受使用 ETC 甲方账户绑定的方式进行 ETC 不停车非现金支付, 从而快速通行高速公路;承诺依法依约支付车辆通行费。因不可 抗力 或者非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正常快速通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若乙方对高速公路通行费交易有异议,应向高速方提出异议申请,甲方配合高速方完成更正收费。
第十一条 如 遇金融 监管、主管部门或高速方对本协议项下业务
进行政策性调整(如调整收费模式、交易限额手续费等 ) ,甲方有权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本协议项下的收费模式、交易限额等进行调整,并按监管规定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施行。 公告期内乙方如对变更内容有疑问,可拨打甲方 95533 服务热线进 行咨询。乙方有权在甲方 公告期间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 不愿接受甲方公告内容,应在甲方公告施行前向甲方申请终止相关服 务,变更内容对乙方不产生效力;如乙方未申请终止相关服务,视为 乙方同意相关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乙方不 执行变更后的内容,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第十二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确认并同意:本合同以双方当事人 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乙方在甲方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乙方登入甲方电 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 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 ( 或其授权代理人 ) 所为,乙方承诺对由此产 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本协议自乙方 在线勾选 “ 确认 ” 并完成电子渠道 验密操作 之后生 效。
附件:
1. 《中国建设银行无感支付客户授权协议》